各区县发改委、民政局,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发改、民政部门,各公办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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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0006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 发文字号 | 市发改价格〔2026〕11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11:06 |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各区县发改委、民政局,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发改、民政部门,各公办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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