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部门,各管理服务机构,各集团,各产业园(示范园),各支撑服务体系:
现将《西安浐灞国际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浐灞国际港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西安浐灞国际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西安浐灞国际港(以下简称“浐灞国际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5)《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6)《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8)《西安浐灞国际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2 技术文件
(1)《西安浐灞国际港医疗资源调查报告》
(2)《西安浐灞国际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浐灞国际港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辐射事件、环境因素事件、流感大流行等具体事件类型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公共服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党群工作部、宣传文体局、经济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产业促进局、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招商与投资服务一局、招商与投资服务二局、对外合作局、应急管理局、政务数据局、港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港务浐灞分局、新筑街办、新合街办、各产业园(示范园)、陆港集团、浐灞集团、西安港集团、世园集团、会展产业发展中心、港务消防救援大队、浐灞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港浐大队等协作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与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可将区级有关部门及辖区有关单位纳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办事机构
浐灞国际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局。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机制;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共服务局局长兼任。
2.3 应急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综合协调、卫生防治、社会管控、医疗物资保障、生活物资保障、舆情管控等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咨询组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涵盖卫生应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传染病、院感防控、实验室检测、社区管理、法律、经济、市场运行等领域的专家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员专家咨询,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对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2.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院前急救、卫生监督、心理健康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专业技术机构要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及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日常监测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风险评估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公共服务局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措施执行成本效益等因素,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黄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橙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红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局根据专业技术机构监测数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趋势研判与风险评估,向区管委会提出预警建议。蓝色预警由区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建议由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级以上政府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构等。
3.3.3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专业研判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经批准后及时解除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预警范围内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及区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卫生应急力量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的调集准备工作;根据信息发布权限,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维护社会稳定。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置等工作的全过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公共服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共服务局报告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公共服务局及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管委会、各街道、各产业园(示范园)、
公共服务局及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疫、教育、托育、养老、康复、监管等机构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
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2 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处置进程、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的诊断、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结案报告: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确认事件终止后两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信息报告范围和时限的具体要求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执行。公共服务局对本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以及浐灞国际港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公共服务局报告,浐灞国际港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通报公共服务局,达到一般级别的同时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报告,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同时及时向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社会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浐灞国际港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做好疫病区域现场划定,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明确临时防控和处置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防控处置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域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5.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级别、发展规律、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求,将区级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Ⅱ级、Ⅰ级两个等级。
5.2.1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管委会
根据公共服务局的建议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核实并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管委会派人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公共服务局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管委会提出启动响应程序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包括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现场医疗救援、伤病员转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观察、采样与检测、疫点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健委进行技术支持。
(3)街道办、各产业园(示范园)
按照规定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发生发展情况。
在浐灞国际港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隔离、封锁、消杀等工作;组织实施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以及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影响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5.2.2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上级政府定性后,根据上级政府响应措施按规定程序执行实施,处置过程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3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流调溯源工作,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高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
(2)控制传染源和风险源,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并对传染病疫点、疫区等危险区域进行封锁,对风险场所进行管控,妥善安置健康受到威胁的人员,对于可能造成传播风险的活体动物及其制品、物品等进行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
(3)统筹调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患者救治工作,必要时,暂停其他非紧急患者的治疗活动;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安排集中隔离资源,强化流调与转运的动态衔接,做好集中隔离人员转运工作。
(4)根据流调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划定风险区域,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区域的划定与等级。
(5)在尽量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及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6)对影响范围广、持续传播时间长、需要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感染风险高、传播能量大的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和重点职业等人群定期进行医学检测筛查;发现疫情,根据流调信息和风险评估,立即对重点涉疫区域开展医学检测筛查。
(7)统筹各类应急资源并建立与其他区县互助对口关系,全力增援涉疫重点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
(8)对重点人群采取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优先保障重症高风险人群、医护人员与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
(9)临时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的宾馆、学校、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10)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措施和防护物资。
(11)在辖区内部分或全部区域实施交通管控,严格按照相关防疫政策要求对进出相关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全面查控,防范疫情输入外溢,保障应急物资运输、民生保障车辆及其他符合防疫安全要求车辆通行。
(12)启用本级应急储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和生活必需品。
(13)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隔离管控区域水、电、气、粮、油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4)对特定应急物资和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15)组织下沉干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支援基层防控工作。
(16)加强疫情、舆情、社情收集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管控负面信息,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17)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18)各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落实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清洁、消毒、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19)加强区域协查,做好区外、机场、火场站、长途汽车站等推送的风险人员信息协查与跟踪管控工作。及时向外区县或省内外地市、外省推送经核查已离开的风险人员信息,向外发出跨省协查、跨市协查、跨区协查,防范疫情外溢。
(20)为降低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采取分级分类应对,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有效应对。对非本辖区发生的事件,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我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准备工作。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的交通卫生检疫等应急响应措施。
(7)做好支援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准备工作。
5.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公共服务局依据上级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
5.5 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认为可以终止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可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响应终止措施实行谁启动、谁终止原则。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安置救助、抚慰抚恤、司法援助、征用补偿、心理辅导、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根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协助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6.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盘和总结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在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3 专业机构保障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现场处置、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落实应急后备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成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4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公共服务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高等医学院校师生力量、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7.5 经费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与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常态化建设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工作。
7.6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应急状态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向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和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物资保障。
7.7 交通保障
落实卫生应急交通保障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8 治安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7.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10 法治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7.11 区域联动保障
全面推进与其他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联合保障、重大应急决策措施联动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培训、应急演练、风险评估等工作,全面提升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
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本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进行1次演练。
8.2预案修订与备案
本预案由公共服务局牵头组织制定,按照《西安浐灞国际港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更新,经管委会审批后印发执行,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市卫生健康委。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2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级别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级)。
本预案所称“重点场所”包括: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地铁)、定点医学筛查检测点,农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封闭游船、月子中心,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
本预案所称“重点机构”包括: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的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
本预案所称“重点人群”包括: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的工作人员、感染风险较高或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环卫工人、保安、保洁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有本土疫情区域的援建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零散装修与建设施工人员,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群。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安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82号